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改、审定自律公约实施规则、工作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委单位;
(三)审定自律工作委员会年度自律主题、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决定自律惩戒措施。
第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常委单位指派人员组成。
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副主任单位三至五个、常委单位十至十五个。
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
第十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从主任单位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自律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四)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指导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四)在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授权下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主任由协会推荐,副主任(兼职)由常委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