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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06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 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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