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需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予以采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记录,财务审计结果及相关举报。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者,信用信息分权限使用。
第九条 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项目信用评价应尊重科技活动规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任务书(合同)履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批、科研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单项项目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信用评价计算方法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值为累积5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C
1 30%+C
2 30%+C
3 20%+C
4 10%+C
5 10% (1)
m
Ci=∑Sj/m (2)
j=1
6
S=一票否决指标得分* ∑(信用评价指标kj得分*权重) (3)
j=1
式中:C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C
i为临近评价年第i年年度信用评价得分(i值取1~5),
未产生信用记录的年度,其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
S为单项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m为评价年年度完成的项目总数;
信用评价指标K
j得分和权重见附件1。
第十三条 项目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应评价得到的信用值区间分别为[90,100]、[75,90)(不含90)、[60,75)(不含75)、[0,60)(不含60)四个区间。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是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