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2011]74号 2011年8月9日)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1、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报告程序及时限: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及方式: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电力事故综合信息的报送程序、时间及内容
1、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报送程序:省(自治区)电监办统计本省(自治区)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报区域电监局,未设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事故信息由区域电监局负责统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区域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总本企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