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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办安全[2011]70号 2011年8月9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7日以第59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电力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总结多年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电力安全事故,明确了其等级划分和标准、报告程序、应急处置职责、调查处理规定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相衔接的规定。《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减轻电力安全事故损失和尽快恢复电力正常供应,对于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对于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体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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