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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十三)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加快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研究建立与其发展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作用。积极推动人保集团和中再集团上市,推进人寿集团股份制改革,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切实增强集团公司风险管控、资源整合、战略协同能力。探索建立持续高效的国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健全国有保险公司薪酬和考核机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监督。

  (二十四)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根据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要求,逐步理顺和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责任,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系。

  (二十五)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规范现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改进经营模式,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受托关系,理顺利益分配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合理、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探索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效率,满足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需要。

  (二十六)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健全保险监管组织体系,理顺内部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保险集团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监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监管工作效能。统一保险监管标准,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工作职责,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的地市设立保险监管分局。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保险社团管理体制,加大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理论研究作用。

第八章 互利共赢 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不断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有效防范跨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实现中外资保险公司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拓宽对外开放的领域。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坚持逐步开放和对等开放原则,更加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高素质专业人才,促进保险市场由广度开放向深度开放过渡。继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服务力度。

  (二十八)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企业“走出去”。借鉴外资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增强国别风险、项目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积极培育一批管理国际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国家“走出去”总体战略。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完善针对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和发展双边、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加强境内外保险监管协调,强化对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跨市场跨境传递。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修改和制定,在重大事务和战略性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九章 人才兴业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三十)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业人才队伍。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专家型监管人才,建立完善保险监管重点人才库;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大对风险管理、精算、财务、核保核赔、资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促进高层次人才向保险业聚集。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促进形成有利于保险人才脱颖而出、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保险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合理规范的保险人才流动秩序。坚持党管人才,建立组织选拔、市场配置和依法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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