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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十三)建立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机构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落实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单家保险机构的稳健性。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标准与流程,定期开展内控评估,加强内控监督,提高内控水平,增强内控执行力,有效防范内部风险。加强保险集团公司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规范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防止风险高度聚集和相互传递。

  (十四)切实增强保险监管约束力和有效性。继续强化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有益经验,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建立宏观审慎保险监管框架,研究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风险资本制度;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体系。大力提高公司落实治理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断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标准,增强公司治理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以保险为名的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对保险集团公司综合经营风险隔离制度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内部交易;推进并表监管,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有效防范监管套利风险。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市场约束。顺应保险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十五)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宏观形势研判和风险识别预警,完善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保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寿险退保风险,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科学制定持续恢复和风险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限制、整顿、接管、撤销、关闭和破产等相关措施,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业务转让实施程序。科学界定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通过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市场优化组合,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和融资机制,提高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效率,不断积累和扩大保险保障基金规模,进一步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保障能力。

第五章 强化应用 全面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坚持把信息化作为保险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加以积极推进,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经营管理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十六)加强信息化治理和制度标准建设。推进保险机构信息化治理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机构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信息化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和实施信息化审计制度。进一步健全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保险标准的修订完善和普及应用。规范行业信息化发展,建立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应用等管理制度。研究鼓励支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研究制定保险信息化应用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保险信息化外包管理政策。制定实施保险业数据集中和分析制度,整合行业数据和监管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质量,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机构、各地区的信息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行业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业数据资源在风险管理、数据精算等领域的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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