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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科学发展是解决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关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基础,紧密围绕国家建设新农村、扩大内需、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挖掘保险服务潜力,扩大保险覆盖面。紧密围绕国家改善民生目标,积极探索服务“三农”、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共管理创新的新途径和新形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做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推进保险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要突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促进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不断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结构,完善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优化保险产品和渠道结构,丰富保险产品,创新营销渠道,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区域结构,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发展,促进东、中、西部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保险创新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继续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协调推动力度,加快构建有利于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把创新做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建立和完善保险创新体系,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和质量,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和积极推进创新,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加强改善监管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根本保障。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实现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风险管理,落实法人机构管控责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健康运行。

  (二)主要目标。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具体目标是:

  --实现平稳较快发展。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

  --综合竞争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总资产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明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改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在金融业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大型保险集团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中小型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初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形成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承保领域进一步扩大,产品种类、服务形式丰富多样。

  --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逐步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靠近。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更为广泛,保险业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逐步完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偿付能力整体充足,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保险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在防范风险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识别、防范和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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