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高压电缆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5月27日 署税函〔2011〕275号)
长春海关:
《长春海关关于对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技术装备项下进口高压电缆予以免税的请示》(长关税〔201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的2010年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该企业向你关申请办理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零部件“高压电缆”的进口免税手续。
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执行问题,总署下发的《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08号)明确规定,对于经认定企业在免税额度内进口属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予以免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第八类第(二)项第6条中“高压电缆及接头”的二级部件已列明“高压电缆”,不论是否有接头都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署税发〔2011〕6号)规定对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高压电缆办理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