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通告
(2011年第4号)
《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2010年4月1日实施以来,船舶交易行为总体上得到规范,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交易管理工作要求,推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交易市场布局的备案要求
为合理做好全国船船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航运发展水平、登记船舶情况以及船舶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方案,尚未提交布局安排方案的,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备案。
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发布程序
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区域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及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汇总。经审核后,交通运输部将统一公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公布媒介为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
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1)。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符合
《规定》相关条件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