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3人以上7人以下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等。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
(四)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要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党委、总支、支部通过选举产生。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人选,纪委委员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直属党委常委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委员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常委人选,经部党组审查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部党组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沟通后,由直属机关党委提出任免请示,报工委审批、任免。不涉及级别变动和单位之间调配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任免请示,报直属机关党委,由直属机关党委审批、任免;涉及级别变动和单位之间调配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由人事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任免。
(六)部机关各司局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司局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应当由党员行政副职兼任。副书记一般由各司局综合处党员负责人兼任,综合处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可由同级别其他党员兼任。
(七)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设立党总支、支部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非党人员时,应当由党员行政副职兼任。应当在本单位行政办公室、社团秘书处配备1名专(兼)职党务干部,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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