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1年3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全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并按照矿用产品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出了相应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46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抽检38个样品;检查了27家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抽检26个样品。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生产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和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质量过程控制执行比较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获证的中小企业产品销售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有的不能正常组织生产,主要靠卖配件维持生存,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不能保持。二是有的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自身检验能力不够,难以长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三是有的生产企业取证后未能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内蒙古方维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督评审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山东宁津县鲁力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的5个产品(详见附件1),撤销其安全标志。
二是对存在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缺少检验设备、未按确认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检验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上海钱阳机电有限公司、重庆爱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生威测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富力通能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和江苏八达真空电气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的34个产品(详见附件2),暂停其安全标志。
三是对不再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的沈阳宝泉煤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富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的12个产品(详见附件3),注销其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