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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采用总局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两级部署的应用架构体系,要求两级运行维护人员紧密合作,并遵循统一的要求、统一的规范和统一的流程,对系统进行有效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2. 结合系统运行维护特点和目前各省(区、市)运行维护能力的实际情况,在构建全国一体化两级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时,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包括软硬件、系统安全和应用系统维护在内的,相对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和队伍,负责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系统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部分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应明确负责本省(区、市)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及时与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保持联络,依托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远程监控的辅助功能,完成现场运行维护工作。

  三、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流程

  1. 运行维护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等。根据不同的运行维护模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所承担的具体角色和任务不同。事件是指发生了非常规的运行情况,包括系统崩溃、软件故障、影响用户业务操作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以及影响业务流程或服务水平的情况。问题是导致一起或多起事故的潜在原因,要通过问题管理尽量减少人为错误和外部事件对系统造成影响,并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变更是指一些在IT基础建设设施上的操作所造成的配置的改变,所有在配置项目上的变动都必需纳入变更管理的控制范围,通过变更管理确保有效地监控这些变动,以降低或消除因为变动所引起的问题。配置管理是识别和确认系统的配置项、记录配置项状态、检验配置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要随时监控系统及设备运行状态,定期记录网络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本级和下属机构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持续发生的问题、中断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总局网控中心,并配合总局网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不断提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能力。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要求所属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明确本单位“金安”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定期(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次)检查本地设备和应用系统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或运行维护人员,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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