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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13.提高劳动者职业危害防范能力。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14.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15.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6.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地区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按照协调一致的原则,调整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大财政投入,配备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1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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