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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1―2012年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四、加强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监管。对药材市场、中药饮片和保健品生产加工等企业野生动物原材料来源、加工利用和产品销售等情况,要重点进行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上述野生动物资源或经营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相应产品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对超出年度消耗控制量或跨年度使用消耗控制额度批准许可申请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上述保护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
  五、及时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穿山甲片原材料利用和管理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各类库存原材料需求计划的申报等相关工作,务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执行情况、原材料库存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库存原材料需求申请,报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库存穿山甲片原材料
  年度消耗控制量表

序号

省份

核定年度消耗数量(千克)

 

全国总量

29229.13

1

北京

6342.63

2

天津

972.00

3

河北

1359.20

4

山西

222.92

5

内蒙古

457.00

6

辽宁

2675.00

7

吉林

2605.54

8

黑龙江

343.59

9

上海

3360.00

10

浙江

3555.05

11

江西

1493.00

12

河南

31.80

13

湖北

650.00

14

广东

1870.40

15

四川

1400.00

16

云南

1352.00

17

西藏

520.00

18

陕西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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