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意见(修订稿)》根据反馈意见的修改情况
1、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的要求,从反馈情况看,由于各机构对法规的立法本意和具体要求不了解,导致存在一些操作上的疑虑。从立法本意看,此规定主要是通过量化的统计方法,核查公平交易的结果,以此来督促公司完善公平交易控制,但仍有一些机构误解为对基金经理投资的无价差要求。考虑到“价差趋于零”实际上是价差分析的标准,为便于理解,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主要监管精神并入之后有关价差分析的条款中。一方面,将价差分析期间进一步明确为“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同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分析时间窗口,将原规定的时间窗“日内、5日、10日”调整为“日内、3日、5日”。另一方面,当价差出现异常时,要求基金公司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做专项说明。
2、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 部分机构建议进行明确界定,经研究,将“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调整为“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
3、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部分机构认为业绩归因分析尚无法单独对“公平交易”因子进行归因,经研究,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1、对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个别机构提出,投决会和投资总监有权力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建议法规只禁止一些不合理的干预。我们认为,投决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能是建立公司的投研方法,并在投资方法等层面对投资经理进行指导,不应干预投资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的具体投资,因此,无调整必要。
2、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有关同日反向交易的内部控制要求,有两点意见:一是建议明确控制范围是否包含所有证券,二是对完全按照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的纯量化投资组合豁免解释同日反向交易。我们认为,
《指导意见》本意是不鼓励同日反向交易,尽管实际投资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同日反向交易,但公司都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投资情况,从防范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的角度进行一些控制,因此,
《指导意见》只作原则规定,不再穷举各类投资的具体控制要求。另外,数量化投资组合与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不同,其投资经理可以修改量化模型及参数,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主动投资,因此,不采纳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