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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

  (四)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修订稿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除前述在定期报告中增加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披露要求外,还对原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补充和调整:一是在组合定期报告中要求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在组合年报中要求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第二十四条);二是删除原操作性不强、分析意义不大的披露要求“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三是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此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为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完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控制,同时也满足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样本数的要求,此次《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法规要求尽快完善公平交易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对季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报开始实施,对年报的披露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报开始实施。
  (五)明确我会对公平交易监管的职责和方式
  修订稿发布后,我们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六)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平交易制度的规范范围至少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投资管理活动,对于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公司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删除了原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三是针对个别操作性较差条款做了调整(删除原稿第十三条和二十一条,调整原稿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表述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29家机构和个人的96条反馈意见,通过合并归类,涉及对《指导意见》修改的主要意见共6大项,经研究,我们拟采纳3项,不采纳3项,其余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近10条,我们考虑在今后监管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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