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

  (二)进一步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要求
  公平交易管理不仅需要保证过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证结果可核查。公司应通过加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来实现过程公平,同时应通过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方法实现对于公平交易结果的核查。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开展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具体要求。第一,要求在“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开展价差分析,同时将分析的时间窗口调整为日内、3日内和5日内。第二,要求公司在价差出现异常时,应重新核查各项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做专项说明(第二十三条)。第三,要求公司在组合年报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作专项分析(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公司自律和外部披露的约束之外,目前我会内部已开发了公平交易非现场监控与分析模块,能够对公司内部同向交易价差异常的情况进行预警。《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我会将开展公平交易的非现场监控、分析与现场核查,一旦发现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三)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公司应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又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首先,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第十条),旨在加强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其次,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第十一条),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另外,考虑到目前存在一个投资组合经理同时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强调公司应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