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指导意见》自2008年3月实施以来,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规范公平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突出表现在:一是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应完善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机制,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二是
《指导意见》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要求,法规执行效果不理想;三是基金定期报告中公平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简单笼统、流于形式,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2011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
《指导意见》。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意见,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建议。2011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我会就《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反馈意见中的部分合理建议,并进一步修改了《指导意见(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因此,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如修订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