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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 (93)财会协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人大法工委。

附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单位发起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下列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企业;
  2.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
  3.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
  四、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十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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