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 (93)财会协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人大法工委。
附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单位发起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下列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企业;
2.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
3.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
四、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十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