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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 (93)财会协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人大法工委,国家体改委。

附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四、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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