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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9日 (93)财地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对现有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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