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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四大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四大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6日 (93)财农字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部分地区财政部分反映,我部(93)财农字第38号文分配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补助费下达后,有关部门相应减少了原来用于“三北”防护林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因此,希望部里明确“三北”防护林建设补助费能否抵顶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平原绿化”等四大防护林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建设工程,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稳产高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此项工程规模宏大、任务艰巨。集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为一体,是造福子孙后代的益事。但近年来由于投资严重不足,使这项工程中的一些建设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中央财政决定1993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为了合理安排,有效使用,这项资金可以与原有渠道的有关资金统筹安排,但不能代替,更不能抵顶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有关用于防护林建设的资金。我们认为,当前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任务很重,用于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基建投资及其他有关资金不但不应减少,还应适当有所增加。用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费抵顶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他资金的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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