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
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1日 (93)财办字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对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在规定行业范围内提出,并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受托检查单位的面必须达到40%以上,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必须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开具的委托检查介绍信。没有持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不得进点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由科长以上或会计师以上干部带队的检查组进点检查,统一对检查组查证落实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定案和处理,不得层层下放。
三、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进点时间,从10月5日开始。进点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中央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地方再派人进行检查。
四、查出的各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核实定案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抄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中央主管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驻当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初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应认真审该《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委托检查的中央单位,对地方做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复核确定;如仍有异议的,可书面报告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裁决或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复议。
七、对查出应缴中央预算的各项违纪金额,无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所在地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127001),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户,然后再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更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违反者,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