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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9日 (93)财商字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目前,各总行(总公司)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正在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顿所办经济实体并与之脱钩工作。据了解,有的地方准备将国家银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划为地方企业,并将这些企业的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而且将直接导致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由国家银行出资参股、联营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按原规定的财务关系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其中,由国家银行参股、联营的企业,其所得税解缴按照(91)财商字第489号文件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经济实体将与银行脱钩为由,将其划为地方企业,并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改变地方。凡已缴入地方财政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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