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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 (93)财综字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政策,这对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必要的。但是,在贯彻有关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放松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越权减免、欠缴和“混库”问题越来越多,个别地区甚至擅自停征“两金”,致使“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两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完成今年的“两金”征收任务,保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的资金来源,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
  “两金”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好这项收入,对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十分困难,如果“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其他收入又不能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将更趋艰难。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统一出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把该收的“两金”征收上来。除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减免“两金”的文件和制定的政策以外,其他各部门、各地区超越权限和范围减免“两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明确“两金”征收政策和范围
  今年7月1日起,企业实行新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简称“两则”),根据“两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两金”征管趋于规范,对企业“两金”征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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