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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
 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 (94)财商字第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棉麻公司: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的管理,原商业部棉麻管理局于1990年下发了《国家储备资金及贷款利息拨付管理试行办法》[局发(90)棉综字第8号],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节约利息开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健全监督措施,完善储备棉有关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简称中企机构,下同)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就地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地中企机构和省(区、市)棉麻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工作关系;各地中企机构要组织力量,深入到所驻地区棉花储备单位,了解储备棉库存实际数量,核查其数量是否与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相符及储备地点、轮库等情况,并建立储备数量明细备查簿,随时登记变化情况。各级储备棉主管部门(单位)下达增储、调出、轮换计划的有关通知,要同时抄送当地中企机构,各有关储备单位上报的储备棉库存情况表在报送上报主管单位同时抄送当地中企机构一份。中企机构要检查督促储备单位,切实做到帐货相符、库存与储备任务相符。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属于储备单位的责任,应通知储备单位纠正。
  二、加强国家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各地中企机构要认真核实国家特种棉花储备资金及使用情况,监督棉花储备单位合理使用。对因储备任务大,而国家储备资金不足的单位,中企机构应积极协同储备单位与银行联系落实储备资金专项贷款。若出现银行违反规定对储备棉贷款加息罚息或违反规定强行扣交棉花储备单位加息罚息款的情况,各中企机构应积极予以协调。要帮助企业加强资金调度,节省资金占用,合理运用银行资金,减少利息开支。
  三、加强储备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报领、使用的监督,建立就地初审制度。各级棉花储备单位向财政部、内贸部申报贷款利息的有关文件、资料要同时抄送当地中企机构,中企机构要认真审查,如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纠正。各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对当地棉花储备单位报送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查,并由省(区、市)中企处签章。审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中发现的问题,被审查单位没有不同意见的,即对原报表和决算进行调整;如有不同意见,省(区、市)中企处的意见和省储备单位的意见随同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和内贸部。各省棉麻公司上报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年度决算未经当地中企处签章的,财政部、内贸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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