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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企业停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 (94)财综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有企业停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金”清理欠缴结算工作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证“两金”的国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各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
  二、关于“两金”清理入库的具体处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欠缴“两金”数额较大,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缴或免缴照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欠缴“两金”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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