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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
 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94)财税字第00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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