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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0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5日 (94)财税字第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写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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