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中央企业单位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当月缴纳的税费(包括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费),按预算收入科目编制月份对帐表并附影印的缴款凭证报纳税地的地(市)中企处(组),中央事业单位可以按季报送。
  第六条 国库中心支库和中央预算收入直接上划省分库的支库,每月应将当月中央预算收入月份对帐表,抄送当地中企处(组)一份。
  第七条 地(市)中企处(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收入对帐。对帐中如发现差错,除合理的在途外,应区别情况分别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同时应按预算收入科目编制对帐汇总表(如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国库月报有差额应附说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企处。
  第八条 省中企处每月终了后25日内,应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央企事业单位对帐情况编制汇总表并附说明报财政部。
  第九条 国库中心支库和中央预算收入直接报解省分库的支库,在年度终了整理期结束后,应将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对帐表抄送中企处(组)一份。中央企事业单位上缴中央财政的收入应与国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决算数一致。如有差额,地(市)中企处(组)应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由中企处(组)在年终后15日内分别通知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同时应编制年度对帐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级中企处。年度终了后40日内,省级中企处应编制全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对帐情况汇总表并附说明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第十条 中央企事业单位直接缴入省级分库的中央预算收入,由省中企处比照上述规定负责对帐。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省中企处每季根据国库报表,按规定的比例核对,对未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应区别情况分别通知和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对不能更正的应将原因报告财政部。
  第十二条 年度对帐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应尽快作调库处理,既要将误入地方库的中央收入调入中央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库的地方收入调入地方库。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中企处(组)的要求予以调库的,经财政部审核后,对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扣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