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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附二:         “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本表依次经有关部门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并附报下一级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
  二、本表依据企业实施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项目填列,共设九个大项,即: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每大项下的具体项目根据清产核资及实施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政策,按影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因素设置。
  三、本表1栏是指清查值扣除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已处理资产损失数后的余额。
  四、本表2栏是指企业清查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挂帐数额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等文件规定,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各项资产损失数和按规定申报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的贷款损失数。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盘盈按规定已由企业处理的,应在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不得在《资金核实申报表》中重复填写。
  五、本表3栏界定增减数是指按《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进行所有权界定的界定增减净值。企业在填报时应注意本栏数字不得与资产盘盈、盘亏数重复。
  六、本表4栏重估增加数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按《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规定的重估审批程序已批准的重估增加数。
  七、本表5栏是指企业核实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数额及申报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数,以此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八、本表6栏指向银行申报挂帐停息的贷款数。
  九、本表“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数额应按(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的规定填写。
  十、表中有“×”符号处不填写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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