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 财清〔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已经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各专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1994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金的具体规定
根据《
清产核资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实际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现对有关核实国有资金的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核实国有资金和核销有关损失的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公〔1993〕29号)。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93〕财工字第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文件规定。
3.《
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1994年
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
4.有关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财政部《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95号〕,《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