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二一一厂处理职工工资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二一一厂处理职工工资问题的函
 (1994年5月31日)


航天工业总公司人事劳动教育部:
  你们5月10日来函信转来的国营二一一厂《关于我厂25名退休职工反映岗位工资问题的情况汇报》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二一一厂处理结果中关于该厂原党委书记王鸿基同志参加岗位技能工资的改革是不合适的。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作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的精神,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工资关系应及时办理。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确定。调工作的职工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的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职工经上级任命调动到新的工作单位,从调动任命之日起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原单位不能再确定其工资的升降。因此,退休职工的反映是有一定道理的,建议你们督促二一一厂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并请将二一一厂的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