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进口涉及反倾销措施货物原产地确定问题的批复
(2011年3月11日 署税函〔2011〕141号)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涉及反倾销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效力问题的请示》(沪关税发〔201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所述,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公司)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1110项下原产于西班牙的苯酚。由于该批货物途经韩国仓储时原产地证书正本已被韩国海关留存,因此,拜耳公司在向你关申报进口时只能提交西班牙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同时提交了韩国海关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西班牙的文件及相关运输单证等材料。
鉴于以上情况,如果你关经核实确认该批货物途经韩国仓储后分拨等物流及运输情况属实,且通过查验实际货物等方式能够确认报关单申报内容、原产地证书副本内容及相关单证无疑并相互印证,同意你关根据上述单证材料和核实结果认定该批货物原产于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