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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第二期业务培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第二期业务培训的通知
(环办函[201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1〕190号),结合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31日-9月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2011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第二期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情况通报;

  (二)“十二五”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案讲解;

  (三)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讲解;

  (四)地方经验交流;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讨论。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或排污收费工作的处级负责人1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排污收费工作的业务骨干各1名。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工作负责人1名。

  请于2011年8月24日前登陆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在线报名系统(口令JKPX20110830)填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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