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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设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在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合格评估工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开展部属有关单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合格评估工作。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合格评估工作时,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直接列为不合格:(1)不鉴定发证;(2)伪造证书信息;(3)超范围鉴定;(4)无标准鉴定;(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6)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且不能及时补齐;(7)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鉴定活动无法进行;(8)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9)成立以来从未开展鉴定活动。若职业技能鉴定站无上述情况之一的,再行对照合格评估表开展合格评估工作。

  评估出现否决项或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向我部申报行业示范评估,经部复审后,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针对该鉴定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向我部提出撤销其资质的建议。

  (三)合格评估抽查阶段(2011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我部将组成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对各省合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对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抽查评估。

  合格评估抽查阶段结束后,我部将形成合格评估工作总结、提出合格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及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名单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至7月)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对我部推荐上报的示范鉴定站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实施,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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