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出。转递档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转递规定办理,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存在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七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组织人事工作法规政策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熟练掌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提供利用、保管保护等相关知识与技能。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法和技术,改进档案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锻炼,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要关心档案工作人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七十三条 在档案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严禁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严禁将本办法所列档案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入档案;
(四)严禁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严禁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定期听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汇报,明确要求,具体指导。要不断改善档案管理工作条件,保证工作力量,支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及时研究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档案材料及信息安全,确保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实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内通报制度。部人事劳动司于每年1月底前,对部系统各单位及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上年报送干部人事档案及归档材料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