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三十四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整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应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条理、实用。
第三十九条 对收集的材料,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保存价值,严格审核和鉴别,确定是否归入档案。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材料形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单独的整档场所进行,事先备齐整理工具。
第四十二条 在整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或泄露干部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