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成套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档案管理部门不予签收,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归档材料必须为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者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
第二节 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五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十六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