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人【2011】032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现制定《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工人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或委托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第四条 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单位)保管。
第五条 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同级文书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条 干部出国(境)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三章 收集归档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它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