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1〕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8家,其中5家为规模较小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定点供应商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家具采购”栏目中查询。如定点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一般应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数量、材质、规格、样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或参考《目录》确定需求。原则上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限额以下的,即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无须打印电子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