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1〕2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国采中心同意备案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采中心备案。经备案的,可维修本单位的车辆。2010年7月以前曾备案的内部维修厂,需按有关要求于10月1日之前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内部维修厂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维修金额数据。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以下简称央采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确认单位身份。定点维修企业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我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维修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我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我中心网站(www.zycg.cn)申报入库,由监管处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申报流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采购中心监管处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定点维修。监管处入库审核咨询电话:83084975 83084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