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探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逐步提高过程中,设计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并逐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经县(市、区)自愿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遴选推荐等程序,我局确定甘肃省武威市等4个地级市和北京市东城区等70个县(市、区)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见附件1)。
二、试点内容
(一)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供试点参考使用)》(见附件2)中选择1至2个项目作为本地区试点内容,也可在此之外自行研究确定中医药服务项目。
(二)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主要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及内容测算和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三)中医药服务的实施者以及服务流程。
(四)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工作统筹规划,共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参与当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及时提出和制定有关中医药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确定本地区试点开展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要包括中医药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中医药服务项目人均经费标准测算、中医药服务的实施者以及服务流程和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