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下列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生产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证多厂”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等。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即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主要包括:超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危险作业工(库)房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成品、半成品、药物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工房滞留药量超核定药量;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
5.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中边施工边生产经营。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高温雷雨停产规定组织生产。
8.礼花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产品进行标识和登记。
9.已撤销礼花弹生产许可范围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礼花弹或未对原库存产品进行妥善处置。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
11.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使用非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混装运输;在客运车辆或其他运输车辆中夹带运输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或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被依法取缔关闭后,仍然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在家庭作坊或窝点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