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审定公布四批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特别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和管理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要按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保护区进行申报。各海区渔政局可受我部委托直接申报。我部将通过基本建设、财政专项等多种渠道,支持保护区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编写和评审工作,注意保护区命名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并由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题评审。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申报单位要依托由相关领域专家牵头组成的技术力量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的保护区符合《办法》有关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的保护区要做到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状况和重要栖息场所明确,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