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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起重量限制器;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8)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9)吊运熔融金属起重设备应安装起升机构独立的双级制动和双限位装置,机械绝缘等级为H级;

(10)吸盘吊失压保护装置。

10

没有检查记录的,不得分;检查记录不符合记录要求的,每处扣1分;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安全装置不灵敏、不可靠的,每处扣1分。

 

 

吊具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报废标准、限重标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5

超额定载荷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设置限重标识的,每处扣1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1)TN系统除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应在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且保护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配电柜应装设漏电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的断点;

(3)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长期停用、检修后或新装电动机,电加热炉和退火炉长时间停用,送电前应检测其绝缘;定期对电机、变压设备、油烟较重及潮湿、粉尘场所的电器设备设施进行绝缘测量,并做好记录;电气安全绝缘工器具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测。

4

未定期检测绝缘的,扣2分;无记录的,扣1分;绝缘工器具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检测部门无资质的,不得分;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分。

 

 

全油轧机本体、管道及油箱等应保证接地良好并定期检测。

2

未定期检测的,每处扣1分。

 

 

定期对熔炼和保温炉的烧嘴、流眼、阀门、控制系统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2

未定期检查的,每处扣1分。

 

 

针对铸造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铸造设备防爆、防金属液泄漏、防砸制度,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

未及时修订和完善的,扣1分;未按制度执行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检查的,扣1分。

 

 

定期对连铸连轧机组、铸造机、锯切机的防护装置完好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未定期检查的,每处扣1分;防护装置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

 

 

配备有透气砖的金属液保温炉,应采取有效的监控、预防措施,对透气砖定期检查。

2

未对透气砖采取有效监控及预防措施、未定期检查的,均不得分。

 

 

保温炉每次放金属液铸造前,应检查、确认放流管(流眼砖)、流槽完好;倾翻式保温炉倾倒金属液时,应确保流眼与流槽搭接处堵塞严实,应控制流眼流量,防止溢出。

4

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未堵塞严实的,每处扣1分。

 

 

每次铸造前对应急水源进行检测,并测试压力,铸造过程中,若发现正常供水压力不足时应能启动备用水源。

4

未进行检测的,扣1分;备用水源不能启动的,不得分。

 

 

铸造时应用测液仪自动检测金属液面。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炉内金属液面与炉门下沿高度差不应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3

高度差小于安全距离的,不得分。

 

 

转炉前,应确认放流管(流眼砖)、流槽完好,流眼与流槽、流槽之间接口堵塞严实,防止金属液泄漏。转炉时,应根据流槽中液位情况及时调节流眼中的金属液流量。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输送、转注金属液所使用的流槽、流盘、分配盘等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接触金属溶液的工具应按制度提前烘干。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一分。

 

 

盐浴槽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时巡视检查;对槽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5

无定时巡视检查记录的,扣1分;未对槽体定期检测的,扣1分。

 

 

定期对压力加工设备配电控制盘柜、压机配电控制盘柜进行清灰,端子紧固。

2

未对配电控制盘柜进行定期清灰或端子紧固的,每处扣1分。

 

 

定期对轧管机、拉拔机直流电机励磁系统线路接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断路。

3

未定期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无记录的,每项扣1分。

 

 

与运行中的X射线或放射性同位素测厚仪保持安全距离并定期检测其放射量。

2

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每人次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报废拆除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和拆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应建立更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报废、拆除的管理制度,并及时完善、修订。

7

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不得分;未建立制度的,每项扣2分;管理制度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2

未对设备进行验收(含其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设备的,每处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3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8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得到落实;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10

无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2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4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2分;控制措施不落实的,每处扣2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生产操作现场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3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发现一次扣1分。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4

未开展定置管理的,不得分;定置管理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定置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

 

 

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持地面整洁,对现场所有区域的卫生,划分区域责任人,并明确工作标准要求。

7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对下列危险作业,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或签发工作票或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有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易燃易爆环境作业;

(7)特种设备拆除安装、修理作业;

(8)电气作业;

(9)交叉作业;

(10)其他危险作业。

7

未执行审批手续或工作票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扣2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1分;审批手续及工作票未存档的,扣1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按维护检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对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

未按计划检修、维修的,每项扣2分;检修、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未执行检修计划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标准进行调试、签字验收的,每项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检修、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处扣1分。

 

 

设备操作、检修、清理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绳,垂直交叉作业应设安全防护棚或围栏,并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2

未及时恢复的,每处扣1分;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每处扣1分。

 

 

立式铸造的平台周围及地面应避免油污、保持清洁;清理竖井时应保持通风;在生产准备、吊运成品、清理竖井和通风等作业,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2

现场不清洁的,每处扣1分;不能保持通风的,不得分;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铸造开始前应将底座(引锭头)上表面残留水吹干,底座(引锭头)不应有金属液泄漏的通道。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直径350mm以下密排式多模圆锭结晶器,应备有二分之一以上铸模数量的应急铸模堵头。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放流、安装过滤板、堵除气室流眼操作程序正确、规范。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熔铝的电炉在加料、扒渣、精炼、取样、清炉时应停电。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轧机卷取捆卷应开启安全联锁装置;金属卷捆绑前应压住料头,捆绑牢固;堆放应采取防滚动的措施。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金属带材开卷时应先压住料头,后剪捆绑带,不准许正对料头剪切捆绑带。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炉在系统停用后重新点火前,应先做煤气爆发试验,确认煤气成分合格;天然气炉重新点火前,应对炉膛进行充分的吹扫。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具体明确各类煤气危险区域。在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在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工作;在第三类区域,可以工作,但应有人定期巡查。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氯气罐、氨气罐、酸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应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和使用,现场使用气瓶应有防倾倒装置。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对物料堆放地点、堆垛高度、间距等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

每缺一项人的不安全行为辨识的,扣1分;未建立作业人员典型违章数据库和典型事故案例数据库的,每项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8

对不安全行为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未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的,扣4分。

 

 

车间(工区、工段)级每周应开展安全检查,每月应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班组每班应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活动。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开展岗位达标工作,制定岗位标准,建立评定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

3

未制定岗位标准的,不得分;岗位标准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建立评定制度的,不得分;未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的,扣1分。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及维护规程。

5

发现有不按规程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累计扣完本项分值后,继续累计追加扣10分。

 

 

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事金属液作业的人员应选用防灼伤非化纤长袖工作服;近距离金属液操作时应采取面部防护措施;熔炼铸造工应配备耐热防砸钢包头鞋。

5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设备运行时,不准许人员从设备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行,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越过主体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

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

 

 

不准许专用吊具与吊物不配套或有缺陷的吊运;天车吊物时不准许从人头上经过;铸锭(棒)从出井至平放过程中,与人要保持安全距离。

4

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停机处理;处理锻造、挤压等带压设备故障时,应先泄压。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人员进入具有自动灭火系统装备的地下室,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未采取措施的,每处扣1分。

 

 

工作中人员应与移动或旋转部位以及高温部件保持安全距离。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加入炉中的原料、辅料干燥,不存在爆炸风险的夹带物。

2

将未干燥的原料、辅料、存在爆炸风险的夹带物加入炉内的,不得分。

 

 

向金属液里人工加料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熔炼炉、保温炉等搅拌和扒渣作业应按规程操作。

2

作业过程有违反规程的,每处扣1分。

 

 

在机列生产时,不准许用手触摸运行的板材或清除运行产品上的异物。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矫直机清辊时应使用清辊器。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在检查和清除轧辊表面缺陷时,作业人员应在轧辊转动的反方向进行作业。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锻造或矫直时调整工件应使用专用工具处理。机列头尾剪的料头无法通过时,应用专用工具引料。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轧管机、矫直机在运行时,人员与出口处保持安全距离。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管、棒、型拉伸机在拉伸制品时,人与前后夹头两侧保持安全距离。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挤压过程中不准许在挤压机出口探视。

2

有探视行为的,不得分。

 

 

盐浴槽、淬火油池不准许超温淬火;不准许其它液体进入槽体;液面高度控制在槽体的安全液面以下。

6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7.3安全标识

现场安全标识、安全色应符合《安全标识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规定。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识牌或警告标识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2

未确定具体危险场所的,不得分;有一处危险标识牌或警告标识牌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在变、配电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应有防止人员触电的安全措施。

2

无标识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在油、汽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应有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安全措施;在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场所还应有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标识。

2

无标识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在高温熔体易飞溅区域和高温产品区域应有防烫伤的安全警示标识。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管道上包装物应无破损。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设限高标志的,每处扣1分。

 

 

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3

未设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的,每处扣1分;现场物料堆放杂乱的,每处扣1分;夜间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

未设置标识的,不得分;设置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在氯气罐区、盐浴槽区域、高压泵区、氧化上色区、涂层、铸造区域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告栏、警示标识。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7.4相关方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未执行制度的,不得分;执行不严的,每次扣1分;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项扣1分。

 

 

项目建设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或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4

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8分。

 

 

建立劳务派遣工管理制度,并对劳务派遣工实施安全管理。

2

未制定相关制度的,不得分;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

 

 

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2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处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处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不得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

 

 

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建立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2

未建立安全绩效考评体系的,不得分;未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的,不得分。

 

 

7.5变更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更新。

5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205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6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2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2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的,扣2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2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2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个扣2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2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5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分;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2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2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7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5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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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15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3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3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20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40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5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5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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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岗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每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5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并维护监测装置。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的,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2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一处扣1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1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4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措施、消除噪声危害的,扣1分;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使用酸、碱的场所,应通风良好,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3

无防灼伤措施的,不得分;未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

未书面告知,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3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

未按规定设置标识的,不得分;缺少标识的,每处扣1分;标识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

  无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1分;未及时补报的,每次扣1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8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3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培训。

2

无培训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培训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6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3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项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4

每缺少一类的,扣2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可靠。

4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3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人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5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5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3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的,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5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合计

1000

 得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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