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附录I:
  镉冶炼设施、设备要求

设备名称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海绵镉制备系统

(70分)

加入各冶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设施应有防雨、防潮设施。

5

无防雨、防潮设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作业桶、槽抽风完好,必须实现负压操作。

4

抽风不完好的,不得分。

 

 

作业现场禁止火源,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确认管理制度。

7

不执行动火确认制的,不得分。

 

 

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及安全控制管理措施。

7

无检测仪器及控制措施的,不得分。

 

 

生产过程中桶、槽液位体积应有控制措施;溶液上空保持50-80cm的上空,杜绝漫液现象的发生;并配置雷达液位检测器及报警装置。

6

无控制措施的,不得分;无检测及报警装置的,扣3分。

 

 

桶、槽周期性清理管理制度,并有记录;清理前的降温、有毒有害置换控制措施。

5

无管理制度或控制措施的,不得分。

 

 

桶、槽内进行作业或检维修必须对其进行清理,并用检测仪器对有毒有害进行检测确认制。

6

无控制措施和检测确认制的,不得分。

 

 

生产现场部需要防爆设备按要求采用防爆电气开关。

4

未按要求采用的,不得分。

 

 

生产现场必须配置石灰乳浆化设备及相应工艺管道,并确保随时能够开启设备。

6

无相关设备或工艺管道的,不得分;不能正常开启的,扣4分。

 

 

镉湿法厂房外必须配置污水收集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及雨水回收至生产流程,杜绝直接外排造成镉污染。

6

不能进行回收的,不得分。

 

 

压滤布不得采用含酸溶液进行洗涤,如采用直接对压滤板或布进行清洗的,也不得采用含酸溶液进行清洗。

7

不按此标准执行的,不得分。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添加剂,应按相应的物理或化学物性进行相应的规范摆放措施,有防火、防潮、通风等措施。

4

无相应措施的,不得分。

 

 

锅炉、回转窑、收尘设备设施等的排烟系统应设置泄爆门。

3

未设泄爆门的,每处扣2分;泄爆门设置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粗镉熔炼系统

(20分)

粗镉熔炼锅必须保持负压操作。

5

不能实现负压操作的,不得分。

 

 

采用密闭无氧铸锭工艺技术,避免碱渣及镉烟气的污染。

2

采用传统工艺的,不得分。

 

 

采用开启阀门放高温镉液铸精镉锭及放碱渣工艺技术。

3

采用传统工艺的,不得分。

 

 

火法镉厂房内必须配置清洗或喷淋设施。

2

未配置的,不得分。

 

 

镉火法厂房外必须配置污水收集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及雨水回收至生产流程,严格杜绝直接外排造成镉污染。

4

不能进行回收的,不得分。

 

 

粗镉熔炼海绵镉饼的给料采用自动操作控制系统。

4

采用传统的操作方式的,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真空精炼炉(25分)

相关接触部位安装抽风系统。

4

无抽风系统的,不得分。

 

 

采用氮气无氧铸锭工艺技术。

2

采用传统工艺的,不得分。

 

 

采用自动控制精镉锭的铸锭工艺技术。

2

采用传统工艺的,不得分。

 

 

精镉渣的规范堆存及安全处置。

6

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分。

 

 

主炉、粗镉熔化锅、中间锅无渗漏现象。

4

有渗漏的,不得分。

 

 

精镉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严禁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等混合储存。

5

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分。

 

 

光杆机房应设抽风系统及酸雾吸收装置。

2

无抽风系统或吸收装置的,不得分;吸收装置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燃料供给系统

(25分)

防爆区域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气控制箱等应有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

2

无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站、制氧站及煤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3

未设置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煤气站必须设置煤气O2含量在线监测。

2

未设置O2含量在线监测的,不得分。

 

 

煤气的燃烧装置,应有煤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3

未设紧急切断阀的,不得分;未设煤气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的,不得分。

 

 

使用气体燃料的熔锡炉灶应安装泄漏检测的装置和防静电装置。

2

无检测装置和防静电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应有除尘降燥设施;气体燃料需单独设置输送管道,储存粉煤、煤气的罐体应设置泄爆阀,泄爆孔的朝向,不应存在泄瀑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可能性。

2

无泄爆阀或泄爆阀朝向存在隐患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燃料燃烧器和输送管道之间,应设有逆止阀、自动切断阀或防回火装置。

2

无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配备铜质检测工具。

2

不使用铜质工具的,不得分。

 

 

根据使用燃料的特点,设立温度、CO浓度、CO2浓度、O2浓度等检测设备,应有除尘降燥设施,并配置报警装置。

2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仓罐应设充惰性气体设施。

1

无充惰气设施的,不得分。

 

 

燃气站、油站及粉煤储存区应设有烟雾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

2

无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采用煤气燃烧的冶炼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应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CO监测设备;

(2)煤气管道必须有低压报警装置和低压快速切断装置,并纳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气使用点必须有煤气应急防护用品。

2

未达到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除尘系统

(20分)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必须采用在线监测进行实时监控;并设置可靠的净化或收尘系统。

4

未采用在线监测和设净化或收尘系统的,每处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2

未设置密闭罩壳的,不得分。

 

 

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一致;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产生。

2

未密封运输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应有隔音和调温设施。

2

无隔音和调温措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处理含易燃、易爆介质的除尘器应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

4

无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布袋收尘器高压供电系统应具备安全连锁装置;进入布袋收尘器内部作业前应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是否排净,作业人员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

无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空压站-风机房(20分)

风机、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计、油位计、流量计等测量装置。

3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安全阀、排污阀。

2

无排污阀、安全阀缺失的,不得分;排污阀缺失的,每处扣1分。

 

 

35Kw以上的风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3

无紧急复位的手动操作装置的,不得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

2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炉前环保风机应采用DCS系统控制。

3

未采用DCS系统控制的,不得分。

 

 

风机、空压机现场需设有隔音降噪设施。

3

现场未设有隔音降噪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有喘振报警功能,控制系统需拥有防喘振功能。

4

风机未设有喘振报警的,不得分;控制系统无防喘振功能的,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电气设备及电力系统

(20分)

电气设备、配电系统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4

防护装置不齐全、破损或失效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4

未设置避雷器、整理器柜未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的,不得分;二次回路交直流电源未设置浪涌吸收装置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4

未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的,不得分。

 

 

整流器室、控制室、变配电室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应设逃生通道,且门应向外开。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4

无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合计

200

得分合计

 



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所指的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是指生产铸锭、板、带、箔、管、棒、型、线、锻件等有色金属产品(粉材除外)的企业,有色金属产品包括铝、铜、钛、镍、镁、锌、锡、铅等有色金属产品及其合金。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6项考评项目和239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评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所评定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1‰;无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无新增职业病发生。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死亡率≤0.1‰,重伤率≤2‰;无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新增职业病发病率≤1‰。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死亡率≤0.2‰;重伤率≤3‰;无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新增职业病发病率≤2‰。


  8.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 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发布的,不得分。

  

1.2 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4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次扣2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8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8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5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2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5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项扣1分。

 

 

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每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再加扣10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 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项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的,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6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25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每缺失一项的,扣5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5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3.2 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6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10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小计

    

55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2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每年应发布一次适用且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及时将适用且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

2

无清单的,不得分;清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传达的,不得分;传达每缺少一项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2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2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1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1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2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2 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现场带班、岗位达标制度、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隐患排查及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的,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3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 安全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2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处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处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 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 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2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2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8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的,扣1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4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6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5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5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5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复工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

 

 

5.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5.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

 

 

小计

 

55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以及安全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安全和职业卫生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0

建设项目无立项、审批和审查等批复手续的,不得分;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并加扣20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预评价、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程序的,每项扣3分;每缺一项程序的,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段执行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不得分。

 

 

设有集中的监控及火警处理中心,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

3

无监控及火警处理中心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厂区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应设有安全通道;供电主控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配电室、计算机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等要害部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入口,出入口设置的门应向外开。

4

建厂设计文件中未按规范进行厂址选择论证的,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设置外开门的,每处扣1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供电整流设备、动力配电设备、计算机设备、油罐等重点设备、设施均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由具备检测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5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检测部门无资质的,不得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

 

 

厂内的铁路、道路设施(包括车辆、铁路、道口、道路安全标识等)以及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规定。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厂房照明应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设置;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及主要会议室、操作室、计算机室、室内开关站、整流器室、变频室、配电室、电缆隧道、地下室、液压站、油库、泵房、酸碱洗槽、监控中心、供气站等关键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并定期检查。

4

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关键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

 

 

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准许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有一台套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12分。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使用的照明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并定期检查:(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特殊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照明器材。

4

使用不符合现场要求的照明器材的,每处扣1分。

 

 

轧机计算机及PLC、轧机火警控制中心、铸轧生产线设备主机电控系统及通讯系统宜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3

未配置UPS电源的,每处扣1分。

 

 

重点防火设施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及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主要生产场所消防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3

重点防火设施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不得分;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生产场所应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及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并定期检查维护。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维护的,扣1分。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洞、孔和高处的边缘等,应设置安全盖板、防护栏、平台和梯子;牵引机轨道、中断锯、淬火炉水槽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淬火炉本体上应设置防护栏杆、楼梯;需到顶部作业、检修的油箱应设置走廊、栏杆、梯子;油箱梯子与走廊表面必需经防滑处理,并在醒目位置放置防滑防摔警示牌;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4

未按要求设计的,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生产岗位操作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更衣室、浴池、食堂)、车间主配电室等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与吊运熔融金属液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高压设备、高压管路间保持安全距离。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应符合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低压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非电量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系统的电、操控设备配置的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测。

2

未定期检测的,每处扣1分。

 

 

供电主控室、配电值班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整流及动力变压器设施应设置防火墙,电缆进出穿线时封闭、预留孔洞应用防火材料密封。

3

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设防火墙的,每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的,每处扣1分。

 

 

各种变压器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并挂安全警示牌。

2

未设防护设施的,不得分;未挂安全警示牌的,每处扣1分。

 

 

裸露接线柱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

4

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

 

 

电缆不能和燃油管、可燃气体输送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沟道内或行架上。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桥式起重机、电葫芦、卷扬机、龙门吊、汽车吊、电梯等起重设备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 (GB3811) 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要求;限位器、联锁开关、制动器、限载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应齐全;电梯应设置应急保安电源;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液的桥式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JB/T7688.15)的标准要求。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施每缺一项的,扣2分;电梯无应急保安电源的,每处扣2分;吊运熔融金属液的桥式起重机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4分。

 

 

厂房起重机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裸露滑线应布置在吊车驾驶室对面;若布置在驾驶室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未采用其他标识带电措施的,每处扣1分;裸露滑线布置在驾驶室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金属液包及金属液包吊具的生产应符合《铁水浇包》(JB5771.1)和《铁水浇包》(JB5771.2)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蒸汽缓冲器、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要求,压力管道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各种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应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安全附件每缺一项的,扣1分;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的,每处扣1分。

 

 

电动轨道平板车应有明确运行方向的按钮、声光报警装置、扫轨器,轨道两端端头应安装阻挡装置,并定期检查;过跨车应设置专有安全区域。

5

未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安装阻挡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安装扫轨器的,每处扣1分;无明确方向按钮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每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按规定设置联锁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

4

未设置连锁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每处扣1分。

 

 

熔炼炉、保温炉和铸造机周边地面应干燥,周边不应有积水坑(铸造井、铸造坑除外);铸造厂房内的地坑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施工,防止地下水渗入;熔炼、铸造设备、盐浴槽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

4

熔炼炉、保温炉和铸造机周边有积水坑的,每处扣1分;铸造厂房地坑有水渗入的,每坑(井)点扣1分;熔炼、铸造设备、盐浴槽上方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的,每处扣1分。

 

 

熔炼炉及保温炉区域起重机的司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防尘设施。

2

未安装良好的通风、防尘设施的,不得分。

 

 

熔炼炉、保温炉放流口(流眼处)应备有塞棒(流眼钎子),每个眼备用2个,并定期检查。

3

备用塞棒(流眼钎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真空熔炼炉应设有泄爆阀等装置,真空自耗炉应设有泄爆洞并通室外;电子束炉应设有防辐射设施。

2

未设置泄爆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防辐射设施的,扣1分。

 

 

铸造机升降平台或托架等,不得有储水空间。

3

铸造机升降平台或托架有储水空间的,不得分。

 

 

铸造倾翻炉应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等联锁保护装置。

2

无紧急复位的手动操作装置的,扣1分;未设置连锁保护装置的,每处扣1分。

 

 

用水冷却的熔炼炉、铸造机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3

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每处扣1分。

 

 

铸井应涂刷防爆涂料,并定期检查防爆层是否完好。

2

未涂刷防爆涂料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铸造浇铸生产流程中应设置金属液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过滤除气装置放干放流口(流眼处)应备有该装置1.5倍以上金属液容量的放干箱。

2

未设置金属液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的,不得分;未设置放干箱的,不得分;放干箱容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铸锭专用铣床刀盘、刀具应安装牢固,并安装防刀盘飞出和防止金属屑飞溅的设施。

2

未安装防刀盘飞出和防止金属屑飞溅设施的,每处扣1分。

 

 

清擦铸锭下表面异物时,应配置专用料架,并安全可靠。

3

未配置专用料架的,不得分;专用料架不可靠的,扣2分。

 

 

轧机应设超温、超压、超速报警联锁装置;油雾发生器应有超温报警联锁装置;油烟风道应安装防火挡板;风道的适当位置上应装有灭火探头,并定期检测。

3

未设置超温、超压、超速报警联锁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防火挡板的,扣1分;未装灭火探头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

 

 

全油轧机及其板式过滤器和油箱室(地下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轧辊轴承箱、支撑辊轴承箱、轧制油泵轴承应安装温度监控联锁装置,并定期检测。热轧机应配备防液压油泄漏起火的灭火设施或器材。

4

未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的,不得分;未设置温度监控连锁装置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

 

 

高速轧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防止断带时轧制油着火。

3

未设置断带保护装置的,不得分。

 

 

全油轧机的自动灭火系统应与主电源系统、润滑系统、送排风系统设连锁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试喷。

4

维护保养单位没有资质的,不得分;未定期试喷的,扣1分;未设置连锁装置的,每处扣1分。

 

 

带冷床的轧机视频监控应完好。

2

无监控的,不得分;视频监控不完善的,每处扣1分。

 

 

压力加工设备应设有压力、油温、油位、速度检测及显示系统,并定期检测。

2

未设置监控系统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

 

 

锻压机工作台与中顶器、侧顶器应设置联锁装置,并定期检查。

4

未设置连锁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除水压机外,在压力加工设备主操作台、辅操作台应设有电源紧急停电按钮,并定期检查。

3

未设置紧停按钮的,不得分;紧停功能无效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板材剪切机列、矫直机列的圆盘剪、矫直机、剪切机等高危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及清辊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

4

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不得分;安全防护装置无效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拉拔机、轧管机、轧机等生产设备在操作台上应设紧急停车按钮,并应定期对紧急停车装置进行试验。

2

未设置紧停按钮的,不得分;紧急停车装置无效的,每处扣1分。

 

 

拉拔机要设专门的润滑油坑对润滑油进行回收。

2

未设置润滑油坑的,不得分。

 

 

各热处理炉应设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并定期检查。

2

未配备超温报警联锁装置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燃气的加热炉和退火炉应安装燃气点火、熄火、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燃气炉的烧嘴应设防回火装置。

3

未安装燃气点火、熄火、泄漏报警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并定期检测的,扣1分。

 

 

感应加热炉应设缺水、缺相、短路、欠压、过热等故障报警装置,在高压侧加装过电压保护器,并定期检查。

3

未设置故障报警装置的,不得分;未安装电压保护器的,扣2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

 

 

立式淬火炉应设测高装置并定期校验。

2

未设置测高装置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的,扣1分。

 

 

盐浴槽区域厂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装置。

3

未设置机械通风的,不得分。

 

 

盐浴槽的槽体与加热元件、母线之间、各保护罩应采取可靠绝缘并设置电流接地报警装置;盐浴槽、淬火油池应配置两套以上独立的智能温控和报警系统。

3

未设置绝缘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报警系统的,每处扣1分。

 

 

油库地下室的送风系统应完备,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易取。

2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未配备消防器材的,不得分。

 

 

储油、储酸罐应设有液位显示及控制系统,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

4

无液位显示仪的,每处扣1分;无控制系统的,每处扣1分;储罐周围未设置围堰的,每处扣1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帐,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检修结束,应进行验收;针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修改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

5

未建立设备运行台帐的,不得分;无检修、维修计划的,不得分;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检修、维修计划未执行的,每次(项)扣1分。

 

 

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应做好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有检查记录。

2

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每处扣1分;对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情况,没有检查记录的,每处扣1分。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591)号令)的相关规定。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起重设备应符合规定,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行许可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

未取得运行许可证的,不得分;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每台次扣4分。

 

 

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应按制度进行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