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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附录E:
  镍冶炼设施、设备要求

设备名称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镍熔炼设备设施(70分)

加入各冶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设施应有防雨、防潮设施。

5

无防雨、防潮设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干燥窑、镍熔炼顶吹炉、沉降电炉、转炉、闪烁炉必须采用DCS系统控制。

10

未采用DCS系统控制的,不得分。

 

 

顶吹炉、沉降电炉、闪烁炉等配料系统原料输送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4

无复位操作系统的,不得分。

 

 

顶吹炉应装备炉体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对于出现炉体温度过高的紧急情况应有冷却应急处置设施。

5

无报警装置、应急处置设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闪烁炉炉渣排放口必须设置紧急排渣设施,并采取及时有效的防爆措施。

5

有一处未设置的,不得分。

 

 

顶吹炉、沉降电炉、闪烁炉、水循环冷却,必须设置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其参数应上传至自动控制系统;应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止回阀、快速切断阀、泄流口等)。

6

无报警装置、防水进入炉内的设施的,不得分;控制参数未传至自动控制系统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各冶炼炉应安装集烟装置,操作平台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3

无集烟装置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镍熔炼顶吹炉、沉降电炉,闪烁炉吹炼的附属机构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10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5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20分。

 

 

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的操作平台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操作室等,应有隔热、防撞击设施。

4

无隔热、防撞击措施的,不得分;隔热、防撞击措施不满足要求,每处扣1分。

 

 

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挡火墙、隔离带等;并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如灭火器、沙袋、防火服等。

5

无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的,不得分;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等进行富氧熔炼的炉子,氧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4

氧气输送管道未设置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5

有一处未设置的,不得分。

 

 

锅炉、干燥窑、收尘设备设施等的排烟系统应设置泄爆门。

4

未设泄爆门的,每处扣2分;泄爆门设置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镍电解精炼设备设施

(45分)

镍湿法精炼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系统的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6

整流机组未设置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之间合闸电气连锁装置的,未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的,不得分;设置不全的,每处扣1分;动力变配电系统开关柜未设置机械及电气连锁装置的,不得分;设置不全的,每处扣1分;保护装置设置不全的,每处扣1分。

 

 

电解土建设施及构建筑物应做防腐处理。

2

无防腐处理的,不得分;防腐处理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须设置防止电解液外流的措施。

3

未设置排水设施的,不得分;排水设施不畅通有积水的,扣1分;未设置防止液外流措施的,不得分。

 

 

导电母排应设绝缘设施。

3

无绝缘设施的,不得分;绝缘设施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电解车间槽面和酸液储存池旁应设置应急冲洗装置。

3

无冲洗装置的,不得分;冲洗装置不足的,每处扣1分。

 

 

在浓酸储存处应设置防泄漏设施。

6

无防泄漏设施的,不得分。

 

 

应配置安全存放电解液的设施,存放设施应能满足紧急停电时电解液的存放,需设置应急泵类设施。

6

无存放设施的,扣3分;无应急泵类设施的,扣3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电解厂房应具备符合生产安全要求通风条件;电解槽面需配置防止酸雾超标设施。

3

通风条件达不到生产安全要求的,扣2分;无防止酸雾超标设施的,扣2分;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1分。

 

 

出装槽行车与电解槽槽面应设绝缘装置。

4

无绝缘装置的,不得分;绝缘设施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出装槽专用吊车应设置接液盘。

3

无接液盘的,不得分;接液盘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电解槽面通风系统与硅整流应设联锁装置。

4

无联锁装置的,不得分;联锁装置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

 

 

洗涤机组应设置酸雾排放装置。

2

无收集装置的,不得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燃料供给系统

(25分)

防爆区域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气控制箱等应有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

2

无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站、制氧站及煤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3

煤气站、制氧站及煤气输送管道未设置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煤气站必须设置煤气O2含量在线监测。

2

煤气站未设置O2含量在线监测的,不得分。

 

 

煤气的燃烧装置,应有煤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3

未设紧急切断阀的,不得分;未设煤气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的,不得分。

 

 

使用气体燃料的熔锡炉灶应安装泄漏检测的装置和防静电装置。

2

无检测装置和防静电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应有除尘降燥设施;气体燃料需单独设置输送管道,储存粉煤、煤气的罐体应设置泄爆阀,泄爆孔的朝向,不应存在泄瀑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可能性。

2

无泄爆阀或泄爆阀朝向存在隐患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燃料燃烧器和输送管道之间,应设有逆止阀、自动切断阀或防回火装置。

2

无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配备铜质检测工具。

2

不使用铜质工具的,不得分。

 

 

根据使用燃料的特点,设立温度、CO浓度、CO2浓度、O2浓度等检测设备,应有除尘降燥设施,并配置报警装置。

2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仓罐应设充惰性气体设施。

1

无充惰气设施的,不得分。

 

 

燃气站、油站及粉煤储存区应设有烟雾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

2

无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采用煤气燃烧的冶炼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应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CO监测设备;

(2)煤气管道必须有低压报警装置和低压快速切断装置,并纳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气使用点必须有煤气应急防护用品。

2

未达到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除尘系统(20分)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必须采用在线监测进行实时监控;并设置可靠的净化或收尘系统。

4

未采用在线监测和设净化或收尘系统的,每处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2

未设置密闭罩壳的,不得分。

 

 

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一致;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产生。

2

未密封运输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应有隔音和调温设施。

2

无隔音和调温措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处理含易燃、易爆介质的除尘器应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

4

无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布袋收尘器高压供电系统应具备安全连锁装置;进入布袋收尘器内部作业前应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是否排净,作业人员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

无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空压站-风机房(20分)

风机、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计、油位计、流量计等测量装置。

3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安全阀、排污阀。

2

无安全阀、排污阀的,不得分;安全阀缺项的,不得分;排污阀每缺一项扣1分。

 

 

35Kw以上的风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3

无紧急复位的手动操作装置的,不得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

2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炉前环保风机应采用DCS系统控制。

3

未采用DCS系统控制的,不得分。

 

 

风机、空压机现场需设有隔音降噪设施。

3

现场未设有隔音降噪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有喘振报警功能,控制系统需拥有防喘振功能。

4

风机未设有喘振报警的,不得分;控制系统无防喘振功能的,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电气设备及电力系统

(20分)

电气设备、配电系统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4

防护装置不齐全、破损或失效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4

未设置避雷器、整理器柜未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的,不得分;二次回路交直流电源未设置浪涌吸收装置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4

未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的,不得分。

 

 

整流器室、控制室、变配电室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应设逃生通道,且门应向外开。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4

无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合计

200

得分合计

 



  附录F:
  铅冶炼设施、设备要求

设备名称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铅熔炼设备设施

(70分)

加入各冶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设施应有防雨、防潮设施。

5

无防雨、防潮设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熔池熔炼炉具有紧急停车和安全联锁装置,并纳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8

未配备的,不得分。

 

 

 

必须配备对熔炼温度、熔池高度、鼓风压力、烟气量等重要工艺参数的测量显示装置。

6

未配备的,每处扣1分

 

 

 

配料系统原料输送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4

无复位操作系统的,不得分。

 

 

熔炼炉应装备炉体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对于出现炉体温度过高的紧急情况应有冷却应急处置设施。

5

无报警装置、设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熔炼炉渣排放口必须设置紧急排渣设施,并采取及时有效的防爆措施。

5

有一处未设置的,不得分。

 

 

熔炼炉循环冷却,必须设置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其参数应上传至自动控制系统;应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止回阀、快速切断阀、泄流口等)。

6

无报警装置、防水进入炉内的设施的,不得分;控制参数未传至自动控制系统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各冶炼炉应安装集烟装置,操作平台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3

无集烟装置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熔炼炉吹炼的附属机构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3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12分。

 

 

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的操作平台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操作室等,应有隔热、防撞击设施。

4

无隔热、防撞击措施的,不得分;隔热、防撞击措施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挡火墙、隔离带等;并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如灭火器、沙袋、防火服等。

5

无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的,不得分;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进行富氧熔炼的炉窑,氧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4

氧气输送管道未设置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5

有一处未设置的,不得分。

 

 

锅炉、回转窑、收尘设备设施等的排烟系统应设置泄爆门。

4

未设泄爆门的,每处扣2分;泄爆门设置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还原部分

(25分)

 

 

对流程各点烟气设置收集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4

未设置的,不得分;设置不完整的,每处扣分。

 

 

燃料(还原剂)的入炉有准确的计量装置,并有记录。

5

无计量装置的,扣3分;无记录的,扣2分

 

 

熔融体的流动过程有监控(监控视频或专人值班监控)。

4

未设置的,扣2分。

 

 

与还原炉配套的余热锅炉或汽化水套安全附件、监测控制设施完备。

4

不完备的,扣3分。

 

 

余热锅炉系统有强制循环的,循环泵必须配备备用泵并有联锁自启装置。

5

未配备的,不得分;无可靠的安全联锁自启装置的,每处扣1分。

 

 

炉面值班室、控制室应设置安全双通道。

3

未设置的,每处扣2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火法精炼

(10)

加料熔铅锅设置防护栏,加料过程报警,实现区域隔离。

2

未实现的,不得分。

 

 

采用机械捞渣,实现职业防护。

1

未采用机械捞渣的,不得分。

 

 

铅液流动有防护装置。

2

未配备的,不得分。

 

 

 

熔铅锅配置烟气收集处理装置。

3

未配置的,不得分;装置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

 

 

有温度测量显示。

2

未配置的,不得分;装置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小计

10

得分小计

 

电解精炼

(10分)

浇铸模具周围有防护装置,保证铅液不造成伤害。

4

无防护装置的,扣2分。

 

 

配置的行车必须设声音报警,并有效运行。

3

未配置或不能有效运行的,不得分。

 

 

铅电解槽布置须利于槽面、行车的立体交叉作业。

2

布置不规范的,不得分。

 

 

行车应配置软限位和机械限位。

1

未配置的,扣1分。

 

 

小计

10

得分小计

 

燃料供给系统

(25分)

防爆区域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气控制箱等应有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

2

无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气站、制氧站及煤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3

煤气站、制氧站及煤气输送管道未设置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煤气站必须设置煤气O2含量在线监测。

2

煤气站未设置O2含量在线监测的,不得分。

 

 

煤气的燃烧装置,应有煤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

3

未设紧急切断阀的,不得分;未设煤气火灾报警器、超敏度气体报警器的,不得分。

 

 

使用气体燃料的熔铅炉灶应安装泄漏检测的装置和防静电装置。

2

无检测装置和防静电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应有除尘降燥设施;气体燃料需单独设置输送管道,储存粉煤、煤气的罐体应设置泄爆阀,泄爆孔的朝向,不应存在泄瀑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可能性。

2

无泄爆阀或泄爆阀朝向存在隐患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燃料燃烧器和输送管道之间,应设有逆止阀、自动切断阀或防回火装置。

2

无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配备铜质检测工具。

2

不使用铜质工具的,不得分。

 

 

根据使用燃料的特点,设立温度、CO浓度、CO2浓度、O2浓度等检测设备,应有除尘降燥设施,并配置报警装置。

2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仓罐应设充惰性气体设施。

1

无充惰气设施的,不得分。

 

 

燃气站、油站及粉煤储存区应设有烟雾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

2

无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采用煤气燃烧的冶炼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应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CO监测设备;

(2)煤气管道必须有低压报警装置和低压快速切断装置,并纳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气使用点必须有煤气应急防护用品。

2

未达到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除尘系统(20分)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必须采用在线监测进行实时监控;并设置可靠的净化或收尘系统。

4

未采用在线监测和设净化或收尘系统的,每处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2

未设置密闭罩壳的,不得分。

 

 

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一致;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产生。

2

未密封运输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应有隔音和调温设施。

2

无隔音和调温措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处理含易燃、易爆介质的除尘器应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

4

无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布袋收尘器高压供电系统应具备安全连锁装置;进入布袋收尘器内部作业前应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是否排净,作业人员应配置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

无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空压站-风机房(20分)

风机、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计、油位计、流量计等测量装置。

3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安全阀、排污阀。

2

无安全阀、排污阀的,不得分;安全阀缺项的,不得分;排污阀每缺一项的,扣1分。

 

 

35Kw以上的风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3

无紧急复位的手动操作装置的,不得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

2

无自动监测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炉前环保风机应采用DCS系统控制。

3

未采用DCS系统控制的,不得分。

 

 

风机、空压机现场需设有隔音降噪设施。

3

现场未设有隔音降噪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有喘振报警功能,控制系统需拥有防喘振功能。

4

风机未设有喘振报警的,不得分;控制系统无防喘振功能的,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电气设备及电力系统

(20分)

电气设备、配电系统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4

防护装置不齐全、破损或失效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4

未设置避雷器、整理器柜未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的,不得分;二次回路交直流电源未设置浪涌吸收装置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4

未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的,不得分。

 

 

整流器室、控制室、变配电室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应设逃生通道,且门应向外开。

4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4

无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合计

200

得分合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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