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 30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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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 10
| 发现一次“三违”现象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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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10
| 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不得分;操作牌污损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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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 10
| 现场环境不整洁,物品未实现定置管理的,每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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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应建立警示标志管理台账。
| 5
| 未建立管理台账的,不得分;账物不符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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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和危险部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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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0
| 重大危险源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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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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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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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 10
| 无防灼伤措施的,不得分;未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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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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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 10
| 无标志的,每处扣3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3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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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相关方管理
|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10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未建立承包商档案的,扣2分。
|
|
|
工程项目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20
|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40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5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5分。
| |
|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10
|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20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处扣2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处扣2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2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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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变更
|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法律法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 10
|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处扣1分;未执行变更管理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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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并履行以下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2)变更审批;
(3)变更实施;
(4)变更验收。
| 20
| 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未对变更产生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不得分;辨识、评估和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每处扣5分;未履行变更手续的,不得分;变更手续不全的,每缺少一个环节扣5分;无变更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
|
|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机构变化、人员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就上述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 10
| 未及时识别变化的,每处扣2分;未对变化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的,每处扣2分。
|
|
|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0
|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处扣1分。
| |
|
小计
| 350
| 得分小计
|
|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6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
|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10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处扣3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处扣3分。
|
|
|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10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3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3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5分。
|
|
|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10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
|
|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10
| 隐患排查范围缺失的,每处扣3分。
|
|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10
| 各类检查缺少的,每次扣2分;检查表缺少的,每处扣3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处扣2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3分。
|
|
|
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20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处扣4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5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处扣5分。
|
|
|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10
|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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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6
|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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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 8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
|
|
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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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相关内容要求的,每处扣2分。
| |
|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 15
|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5分。
| |
|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10
|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10
|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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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监控与管理
|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25
|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处扣5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0分。
|
|
|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15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5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3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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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 10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处扣2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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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9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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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 6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3分。
| |
|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6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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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6
|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2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2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
| |
|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6
|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2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2分。
| |
|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6
|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每处扣2分。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6
|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6
|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处扣2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6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的,扣2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2分。
| |
|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 6
|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一处扣2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2分。
| |
|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 6
|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措施的,扣2分;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2分。
| |
|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6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的,扣2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
|
|
|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6
|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2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
|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4
|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2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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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4
|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 |
|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10
|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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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90
| 得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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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
|
|
|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 5
|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2分。
|
|
|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5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
|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5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2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2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2分。
|
|
|
11.2应急预案
|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 5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2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5
|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的,扣2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2分。
| |
|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5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2分。
| |
|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5
| 每缺少一类的,扣2分。
|
|
|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5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2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2分。
|
|
|
11.4应急演练
|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5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2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2分。
|
|
|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5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2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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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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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 3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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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2
|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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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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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
| |
|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4
|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 |
|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4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2分。
| |
|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 4
|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
| |
|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 4
|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
|
|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4
|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2分。
| |
|
| 12.3事故回顾
|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 5
|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 |
|
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
|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 4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2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2分。
|
|
|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4
|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2分。
|
|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4
|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 4
|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 4
|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
|
|
13.2持续改进
|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4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2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
|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 6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3分。
|
|
|
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
|
总计
| 1500
| 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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