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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0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10

发现一次“三违”现象的,每次扣5分。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0

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不得分;操作牌污损的,每处扣1分。

 

 

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10

现场环境不整洁,物品未实现定置管理的,每处扣2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应建立警示标志管理台账。

5

未建立管理台账的,不得分;账物不符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和危险部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重大危险源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不得分。

 

 

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10

无防灼伤措施的,不得分;未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10

无标志的,每处扣3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3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4相关方管理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0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未建立承包商档案的,扣2分。

 

 

工程项目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20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40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5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5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10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20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处扣2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处扣2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2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5分。

 

 

7.5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法律法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10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处扣1分;未执行变更管理的,每处扣1分。

 

 

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并履行以下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2)变更审批;

(3)变更实施;

(4)变更验收。

20

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未对变更产生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不得分;辨识、评估和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每处扣5分;未履行变更手续的,不得分;变更手续不全的,每缺少一个环节扣5分;无变更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机构变化、人员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就上述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10

未及时识别变化的,每处扣2分;未对变化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的,每处扣2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处扣1分。

 

 

小计

350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处扣3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处扣3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10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3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3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5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0

  隐患排查范围缺失的,每处扣3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10

  各类检查缺少的,每次扣2分;检查表缺少的,每处扣3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处扣2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3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2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处扣4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5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处扣5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0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处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6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8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100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相关内容要求的,每处扣2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15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5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10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0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3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25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处扣5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0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15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5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3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2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10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处扣2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2分。

 

 

小计

90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3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6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2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2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2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2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6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每处扣2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6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处扣2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的,扣2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2分。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6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一处扣2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2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6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措施的,扣2分;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2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的,扣2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6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2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2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2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4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0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4分。

 

 

小计

90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5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2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5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5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2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2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2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5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2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5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的,扣2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2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5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2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

  每缺少一类的,扣2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2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2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2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2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5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2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2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2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4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4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4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2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5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2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2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4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2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4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4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4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2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6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3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总计

150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附录A:
  铜冶炼(火法)设施、设备要求

设备名称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得分

冶炼用炉

(70分)

加入各冶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无厂房或仓库的应有其它防雨、防潮措施。

4

无防雨、防潮措施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熔炼炉应配备重要工艺参数的测量装置,测量数据传输至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有出现炉体发红情况的应急处置设施;出现紧急情况应有风冷或其它应急处置设施炉体温度监测报警。

6

无测量装置的、无应对出现炉体发红情况的应急处置设施的,不得分;重要工艺参数(温度、熔池高度、鼓风压力、烟气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带有水冷件、余热回收的冶炼炉,应设置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其参数应上传至自动控制系统;应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切断阀、水冷闸板、泄流口等)。

6

无流量、温度报警装置的,不得分;控制参数未传至自动控制系统的,每处扣2分;没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不得分。

 

 

各冶炼炉应安装收尘及SO2烟气收集处理系统,操作平台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4

无收尘及SO2烟气收集处理系统装置的,不得分;操作平台未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易受高温辐射、炉渣喷溅或物体撞击的梁柱结构和墙壁、设备、操作室等,应有隔热、防撞击设施。

4

无隔热、防撞击措施的,不得分;隔热、防撞击措施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挡火墙、隔离带等;并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如灭火器、沙袋、防火服等。

3

无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的,不得分;安全设施、应急处置物资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所有预警预测检测数据应传输至冶炼炉自动控制系统,消除安全隐患;火法精炼炉应配置重要工艺参数监测装置,不同强化火法精炼技术配置要求:

(1)使用氮气底吹透气砖系统技术的应有备用气源、流量和压力检测及报警装置;

(2)使用还原剂自动喷吹技术的应设置相应的还原剂重量、载体流量及压力检测报警装置;

(3)采用氧气燃烧技术应设置燃料流量、氧浓度及流量、压力检测、火焰探测、自动切断装置,并进行自动联锁控制。

5

未配置监测装置的,不得分;参数控制缺失的,每处扣1分;工艺控制参数未传输至冶炼炉自动控制系统的,每处扣2分。

 

 

熔炼炉及倾动式炉窑应配备应急电源或发电装置;具备紧急停车装置;工艺用风的流量、压力与炉子倾动角度应有联锁控制装置;所有预警预测检测数据应传输至冶炼炉自动控制系统。

5

无应急电源或应急发电装置的,不得分;无紧急停车装置的,不得分;无联锁控制装置的,不得分;预警预测检测数据如工艺用风的流量、压力与炉子倾动角度未传输至冶炼炉自动控制系统的,每处扣1分。

 

 

铜冶炼用炉窑冷却水系统须配备应急备用泵。

4

无应急用泵或非完好状态的,不得分。

 

 

阳极浇铸系统应有防爆、防烫伤防火灾、防泄漏措施:

(1)浇铸阳极板前,确保溜槽、中间包、浇包、铜模干燥;

(2)浇铸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模温控制设施,确保在浇铸位铜模无积水;

(3)烘烤溜槽、浇包等辅助设备应有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

(4)应设置蒸汽收集及排气装置;

(5)浇铸操作室应有相应的防铜水喷溅进入室内的设施,如操作室窗户使用夹胶玻璃或铁丝网;

(6)浇铸系统配置有液压站的应与高温区进行隔离,液压油应设置油温、油压报警装置及液位检测装置。

6

未设置的,不得分;措施不全的,每处扣1分。

 

 

固定式铜冶炼炉的排放口应配置堵口装置。

4

无堵口装置的,不得分。

 

 

直接喷入冶炼炉熔体中的压缩空气必须设置汽水分离设备。

5

无汽水分离装置的,不得分;汽水分离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余热锅炉与铜熔炼用炉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余热锅炉不正常信号(水流量低、汽包液位低)反馈给铜熔炼用炉自动化控制系统,保证铜熔炼用炉实现自动停产。

4

无安全联锁的,不得分;数据不能进入自动控制系统的,每处扣1分

 

 

硫酸系统风机与铜熔炼用炉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3

无安全联锁的,不得分。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UPS供电,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3

  未实现双回路的,不得分。

 

 

余热锅炉或汽化冷却装置安全附件、监测控制设施完备;给水系统必须有备用装置,并实现安全连锁控制;余热锅炉系统有强制循环泵的必须配备备用泵,泵实现双回路供电,并根据重要工艺参数(流量、温度、压力等)实施可靠的安全自启联锁。

4

无备用装置的,不得分;未实现安全连锁控制的,不得分;未配备备用泵,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不得分;无可靠的安全自启联锁的,每处扣1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铜电解精炼装置

(45分)

电解土建设施及构建筑物应做防腐处理。

2

无防腐处理的,不得分;防腐处理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导电母排应设绝缘设施。

3

无绝缘设施的,不得分;绝缘设施不完全的,每处扣1分。

 

 

电解车间槽面和浓酸储存处应设置应急冲洗装置。

4

无冲洗装置的,不得分;冲洗装置不足的,每处扣1分。

 

 

在浓酸储存处应设置防泄漏设施。

2

无防泄漏设施的,不得分。

 

 

应配置安全存放电解液的设施;存放设施应能满足紧急停电时电解液的存放;需设置应急泵类设施。

5

无存放设施的,扣2分;无应急泵类设施的,扣2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电解厂房应具备符合生产安全要求通风条件;电解槽面需配置防止酸雾超标设施。

3

通风条件达不到生产安全要求的,扣2分;无防止酸雾超标设施的,扣2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在机组操作台、面板及机组上应设置紧急停止装置。

3

无紧急停止装置的,不得分;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不锈钢阴极电解槽面生产专用吊车应设置接液盘。

3

无接液盘的,不得分;接液盘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电积脱砷厂房应设抽风系统,槽面抽风系统与硅整流应设联锁装置。

4

无联锁装置的,不得分;联锁装置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机组设备配有冷却装置的需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5

无冷却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冷却监测报警装置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自动机组出、入口处应设置保护联锁开关;必须保证安全装置如安全栏、安全门、安全绳等能正常使用。

3

无联锁开关的,不得分;安全栏、安全门、安全绳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洗涤机组应设置酸雾排放装置。

5

无收集装置的,不得分。

 

 

电解液循环系统应设置酸雾排空装置。

3

无排空装置的,不得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燃料供给系统

(25)

需防爆区域配置容易产生火花的设备(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气控制箱等)应有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

2

无防爆装置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使用气体燃料应安装泄漏检测的装置。

2

无检测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应有除尘降燥设施;油料及气体燃料需单独设置输送管道,储存粉煤、液化石油气、煤气或天然气的罐体应设置泄爆阀;泄爆孔的朝向,不应存在泄瀑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可能性。

5

无泄爆阀或泄爆阀朝向存在隐患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燃料燃烧器和输送管道之间,应设有逆止阀、自动切断阀或防回火装置。

3

无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配备铜质检测工具。

2

不使用铜质工具的,不得分。

 

 

根据使用燃料的特点,设立温度、CO浓度、CO2浓度、O2浓度等检测设备,应有除尘降燥设施,并配置报警装置。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煤粉仓罐应设充惰性气体设施。

2

无充惰气设施的,不得分。

 

 

燃气站、油站及粉煤储存区应设有烟雾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

3

无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防火门间隔等建筑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采用煤气燃烧的冶炼炉,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应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CO监测设备;

(2)煤气管道必须有低压报警装置和低压快速切断装置,并纳入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气使用场所必须有煤气应急防护用品。

3

未达到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5

得分小计

 

除尘系统(20)

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2

未密闭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一致;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产生。

2

未密封运输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应有隔音和调温设施。

4

无隔音和调温措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处理含易燃、易爆介质的除尘器应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

6

无检测装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防爆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电除尘器高压供电系统应具备安全连锁装置;进入电除尘器内部作业前应确保接地可靠。

3

无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

3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空压站-风机房(20分)

风机、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压力表、温度计、油位计、流量计等测量装置。

3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空压机需配备相应的安全阀、排污阀。

2

无安全阀、排污阀的,不得分;安全阀缺项的,不得分;排污阀每缺一项,扣1分。

 

 

35Kw以上的风机必须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3

无紧急复位的手动操作装置的,扣3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

2

无测量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顶吹炉炉前环保风机应采用DCS系统控制。

3

未采用DCS系统控制的,不得分。

 

 

风机、空压机现场需设有隔音降噪设施。

3

现场未设有隔音降噪设施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2051Kw、800Kw、671Kw风机必须设有喘振报警功能,控制系统需拥有防喘振功能。

4

风机未设有喘振报警的,不得分;控制系统无防喘振功能的,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电气设备及电力系统

电气设备、配电系统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8

防护装置不齐全、破损或失效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一次回路应设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设置防止操作过电压及浪涌的装置。

4

未设置避雷器、整理器柜未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的,不得分;二次回路交直流电源未设置浪涌吸收装置的,每处扣2分。

 

 

供电、整流机组必须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

4

未设置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的,不得分。

 

 

整流机组及动力变配电设备应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

4

无继电保护装置和非电量保护装置的,不得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合计

200

得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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